看守所会见分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律师会见和审判终结交付执行,而罪犯被执行的刑期剩余不足三个月,不用投监直接在看守所服刑时的家属会见。因我国各地发展不均衡,看守所的设施也不尽相同。所以看守所为了便于管理,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律师会见和家属会见的流程作出不同的规定。律师会见,需要持有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会见函、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在窗口办理完相关会见手续后,根据各看守所不同的门禁系统进入会见。而案件交付执行后家属的会见则需要持有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证明,遵守各看守所安排的会见的时间,在窗口办理手续进入会见。建议家属会见前,先行联系看守所,了解到相关会见规定后再去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
解析:
身处羁押之地的当事人在面对法律问题时,通过与律师会面,能得到如下方面的援助:
首先是针对法律事务进行专业的咨询和指导环节,这包括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条款,以便于他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身所涉指控及潜在的法律后果;
其次在整个事件中,律师可以全面掌握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案情需求收集并分析相关证据,以备进行有力辩护所需;
此外,律师还能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预防各种违法行为对他们的侵害;作为一座沟通的桥梁,律师可在适当时候与司法人员进行有效的交流,传达出当事人的真实诉求;
最后,律师会协助当事人制定最适合他们的辩护策略,从各个角度筹划,力求减轻其所受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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